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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曾向女友汇款70万元 分手后要求还款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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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荣耀再现时光再现伴坛终老成就再现奇迹再现国庆勋章特殊贡献奖

QQ
发表于 2014-4-27 10: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双方恋爱期间,男友曾向女友汇款70万元,分手后,男方说是借款,女方说是还款,双方对此发生纠纷。近日,浦东新区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告王先生要求被告章**归还借款70万元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与章**,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在双方交往期间互有经济来往,王先生曾于2009年12月至2010年5月期间三次累计给章**银行帐户汇款70万元。不久,双方分道扬镳,终止恋爱关系。2010年12月,王先生以章**向其借款70万未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庭上,王先生诉称,2009年底,章**因购房资金需要向其借款,故分三次累计向章**银行帐户汇款70万元。事后,其向章**主张还款,她对借款事实却予以否认,而起诉至法院。

  章**辩称,在恋爱过程中,王先生曾向其借款,并使用其信用卡副卡刷卡消费,其也为王先生做过人流,70万元汇款是为归还其借款、返还消费款及对其身心受到伤害的经济**款,并非向王先生借款,故不同意他的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称章**向其借款70万元未还,却遭章**否认。虽两人交往期间,王先生给章**汇款70万元,但鉴于双方在此期间经济上互有来往,王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70万汇款系章**向王先生所借之款,故对王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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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8 10:4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说啊 交往期间最好是不要有经济上的牵扯啊 谈钱什么滴 太伤感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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